近日,扶溝縣某鎮(zhèn)某村村民宋某某向該鎮(zhèn)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反映稱:2003年,村委會把已去世五保戶李某某的宅基地分給自己的兒子,由于當時自家沒錢建房,選擇外出務工,次年,鄰居劉某某買一些樹栽到宅基地上,現(xiàn)在需要在所分宅基地上建房,劉某某阻攔,不讓建,說此宅基地是她的,樹是她栽的。雙方為此發(fā)生矛盾糾紛。
調委會依法受理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關于人民調解程序的規(guī)定,指派調解員開展調解。
調解員及時進行調查了解,充分聽取雙方的陳述,并詢問所在村村委會的意見。
宋某某認為,宅基地是2003年經村委會商討后分給自己兒子的,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他的兒子當時已結婚成家,劉某某的兒子當時才14歲,根據(jù)村規(guī)民約,此處宅基地應優(yōu)先分配給自己兒子。劉某某表示,2003年以前,此宅基地是前任村黨支部書記讓她公公管理的,五保戶李某某去世后,2004年,她在宅基地上栽樹,也沒人說什么?,F(xiàn)在她的兒子大了,需要宅基地建房,她不同意把此處宅基地分給宋某某。當事雙方各執(zhí)一詞。調解員在認真研究案件情況、查找相關資料、明確調解方案后,約宋某某和劉某某及村委會班子成員到調委會當面調解。
基于了解到的情況,調解員向雙方當事人講明法律法規(guī),分別傾聽了雙方當事人的想法。經過調解員的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xié)議:1.雙方爭議宅基地歸宋某某兒子所有。2.雙方爭議宅基地上樹木歸劉某某所有。3.村委會同意給劉某某兒子規(guī)劃一處宅基地。
此案例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糾紛。調解員本著“沒有調查,就沒有發(fā)言權”的宗旨,深入走訪調查,在充分了解糾紛因果事實的基礎上,“動之以情,曉之以法”,圓滿化解該起宅基地使用糾紛。對調委會來說,在化解群眾糾紛的過程中,要始終秉持公平公正、客觀真實的原則,妥善化解群眾糾紛,切實做到維護一方穩(wěn)定、促進社會和諧,為地方平安鄉(xiāng)村建設保駕護航。②12(孫普 牛永發(f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