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案情簡介:2015年11月15日晚8時許,魯某因晚自習上課說話和紀律委員周某發(fā)生爭吵,第二節(jié)晚自習下課后,周某和原告徐某請羅某就此事對魯某進行勸解,交談過程中,魯某和周某再次發(fā)生爭吵并引起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魯某持刀將原告徐某右肺下葉捅破。經鑒定徐某的傷情構成九級傷殘。事件發(fā)生后,魯某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諒解中魯某補償給徐某各項經濟損失七萬余元,徐某后對魯某進行諒解并放棄對魯某主張其他民事賠償,在魯某被追究刑責之后,徐某以某高級中學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承擔教育機構責任為由,將某高級中學訴至法院。
法院處理: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本案中,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魯某在學校持刀將原告徐某捅傷,侵害了原告徐某的人身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某高級中學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魯某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在事件發(fā)生時未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擴大,未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對于原告徐某的合理損失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被告某高級中學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被告某高級中學對原告徐某的合理損失承擔20%的民事賠償責任。遂于2017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責令被告某高級中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賠償原告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共計17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所謂教育機構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其遭受人身傷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倬攀艞l、第一千二百條規(guī)定了校園傷害事故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教育機構責任的構成要件除損害結果、因果關系等要素外,還要具備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形,也即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如何判斷教育機構是否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是處理此類糾紛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原則上,應當以法律的規(guī)定為依據確定教育機構負有的教育、管理職責。如果沒有法律依據,則應當以善良管理人的標準來確定其教育、管理職責,即是否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教育機構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就應當認定其具有過錯?!秾W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9條規(guī)定的學校責任事故的主要情形包括12種,其中第10種情況為“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fā)現(xiàn)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具體到本案中來,魯某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將管制刀具帶入校園,作為教育機構的學校,應對學生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學校應當預見到學生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可能造成威脅,卻未及時發(fā)現(xiàn)并制止魯某攜帶管制刀具進入校園,學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相當的注意義務,未能預防侵害行為的發(fā)生,主觀上存在過錯,所以,應對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河南恪信律師事務所 韓海龍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