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先生來電咨詢:2008年8月,葛先生與某銀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約定:葛先生向某銀行借款34萬元,購買位于鄭州市某小區(qū)3號樓1單元601的商品房,貸款期限為20年,貸款年利率為6.6555%,葛先生每月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方式進行還款,用上述商品房為此筆借款提供抵押擔保。合同同時約定:如葛先生連續(xù)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的,視為違約,銀行有權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合同簽訂后,銀行依約向葛先生發(fā)放34萬元貸款,同日,將商品房設立抵押登記。但葛先生卻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償還貸款,截至2009年10月,葛先生已逾期十三期未按時償還借款。葛先生未到期本金余額為30萬元,無逾期利息、罰息和復息需要支付。為此,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提前到期,銀行有權提前收回已發(fā)放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并要求對抵押房屋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律師解答:本案涉及合同解除權的法律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葛先生與銀行簽訂的《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內容未違反國家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葛先生逾期還款的行為構成違約,已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條件,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銀行有權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葛先生提前償還剩余的全部借款,并對抵押房屋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 |